三级行政区:
我国疆域辽阔,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民族团结,全国的行政区域,基本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我国拥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直辖市:
直辖市属于省级行政单位,中国最为重要的城市级别。截至2012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特别行政区4种省级行政单位,其中,共有4个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中国的直辖市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一样均为最高一级行政单位,因此行政地位与省相同;但是管辖区域与地级市相同,管辖区、县、自治县等。直辖市往往需要较多的居住人口,且通常在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
自治区:
自治区是一种行政区划名称。在我国成立初期对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自治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分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旗)三级。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当于省,为中国最高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自治区的设置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它们的实施都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巩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我国共有五个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我国的两大特别行政区是香港和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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