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予之定名‘中华民国’者,盖欲于革命之际,在破坏时则行军政,在建设时则行训政。所谓训政者,即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也。有训政为过渡时期,则人民无程度不足之忧也。”“除宪法上规定五权分立外,最要的就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 材料二 1928年10月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内容包括:“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以立宪政之基础。……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