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英国《权利法案》相比,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是①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②君主和首相掌握国家最高权力③君主“统而不治” ④首相不对议会负责A.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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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英国《权利法案》相比,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特点是 ①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②君主和首相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③君主“统而不治” ④首相不对议会负责 |
答案
C |
解析
试题分析:本题实际是比较英德两国的君主立宪制,③君主“统而不治”符合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而不符合德国,因此选C。 点评:德意志帝国宪法特点:(1)皇帝和首相真正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但皇权至高无上,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2)行政权和立法权没有真正分离,而且行政权制约立法权,任何法案必须经过皇帝批准才能生效。联邦议会(上议院)权力大,帝国议会(下议院)权力小。 (3)名义上实行联邦制,实质上普鲁士具有霸主地位。 |
举一反三
关于近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中政府首脑与议会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美国总统制: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与国会互相制约 | B.英国君主立宪制: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可能提出对内阁不信任案 | C.法国总统制:总统与内阁部长共同对议会负责,总统可解散众议院 | D.德国君主立宪制:首相控制下的各部掌握行政大权且对议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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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由成年男子选举产生的是 |
马克思认为,德意志帝国实质上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下列对这句话理解不正确的是A.德意志帝国建立起代议制资产阶级政府 | B.德意志帝国带有浓厚的封建残余 | C.德意志帝国带有浓厚的军国主义色彩 | D.德意志帝国已经走上近代化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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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曾被称为巨型的怪物、软如海绵的无抵抗能力的联合体。下列事件中有利于改变这一局面的有 ①拿破仑战争 ②普法战争 ③马丁·路德宗教改革 ④加尔文宗教改革 |
恩格斯指出:“(德意志)帝国宪法具有一个唯一的稳固的轴心——一个帝国首相(宰相)。联邦会议处于这样一种地位,这种地位使其他责任行政权成为不可能,可能的只有帝国首相的责任行政权,因而使帝国责任大臣无法存在。"材料中“帝国首相的责任行政权”表现为A.宪法赋予首相国家最高权力 | B.帝国首相拥有内阁的控制权 | C.帝国首相只对联邦会议负责 | D.内阁大臣均由帝国首相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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