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分)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理论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这样的一种政府: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至高控制权力归属于社会整个集体;任何一个公民不仅对行使这种最终主权有发言的权力,而且,至少在某些时候,被要求能在政府参政议政中发挥作用,亲自履行某种地方的或一般的公共职责……很明显,能够充分满足社会一切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体公民参加的政府;任何参与,即使是担任最小的公共职务……但是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城镇的社会里……所有的人亲自参与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因而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一个完美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 ——约翰·穆勒《代议制政府》 材料二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十一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 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 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节选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作者对“理论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如何定义的?在实践上他认为最可行的方式是什么?(5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孙中山认为理想的政体形式是什么?为构建这一政体,《临时约法》作了怎样的具体设计?(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