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的由来

世界文化遗产的由来

《世界遗产名录》

  《世界遗产名录》:

  1972年的《世界遗产公约》,将世界遗产划分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三大类型。《世界遗产公约》确定其定义为: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的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态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第1条)

  《世界遗产名录》登录标准:

  《执行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又规定,登录《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条件:

  (1)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互相关系的突出例证;

  (3)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是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是生物多样性的真实体现。此外,登录《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也同样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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