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通过了《共同纲领》,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初步建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正式载入宪法。 1956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1966——1976年,十年动乱。造反派夺权。人民代表大会停开,公检法陷入瘫痪,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到严重践踏。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197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8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中国在历史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982年,中共十二大提出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6年,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如《义务教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