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文】(20分)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第一条 联邦领土由下列各邦组成:普鲁士与洛恩堡、巴伐利亚、萨克森、符登堡、巴登、黑森……律贝克、不来梅和汉堡。
第二条 帝国依据本宪法规定在联邦领土内行使立法权,帝国法律应高于各邦法律。
第五条 帝国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之。帝国法律应取得两个议会必要的和充分的多数的同意。
第十一条 皇帝……以帝国名义宣战,必须取得联邦议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 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七条 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摘编自《l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材料二 1905年、1907年清政府两次派出以政府高级官员为首的政治考察团赴欧美和日本等西方国家进行考察,它拉开了清末预备立宪的序幕。在考察中,考察团对德国的宪政考察尤为用心、仔细。……最终,在立宪问题上,清廷采取了师仿德日的政体模式。
——摘编自柴松霞《清末五大臣对德国宪政的考察》
材料三 清末新政时期,中国“依法治国”的首倡者、近代法律学先驱沈家本参照西方各国法律,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和律法制度,包括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等根本性大法,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后来的法律现代化奠定了基础……(它们)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旧名词,西方已习以为常的禁止刑讯、实行陪审和律师制度、改良监狱等也逐步进入中国法律体系。
清末新政法律体制改革……是中国法律史上前所未有的革命,趾高气昂的中华法系第一次低下头来学习各国法律优长,为此后中国法律走向规定了大致不变的路线图。
——摘编自马勇《晚清二十年》
据材料一,概括宪法所赋予德意志帝国皇帝的权力,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该宪法的影响。(10分)
根据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指出,清政府的考察团“对德国的宪政考察尤为用心”的原因。结合材料三概括清末法律改革的特点,并谈谈你的认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