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材料分别摘自17世纪末和19世纪后期欧美亚五大国的历史文献: 材料一:“本宪法所授与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织之。……行政权属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应依照手续选举之。” 材料二:“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总统任期7年,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议会采取两院制,参议院通过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通过的法律。” 材料三:“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未经议会准许,……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材料四:宪法第15条:“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第18条:(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帝国议会按普遍、平等的选举法选举产生。” 材料五:“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行政权,依据本宪法规定实行之”“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