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材料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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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材料三: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构成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在2987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3位农民工代表首次进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历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第一次选出的农民工代表。
(1)材料一、二、三分别说明了什么问题?
(2)请分析材料一、二中所反映的政治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
(3)结合材料三,分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产生农民工代表的依据。
答案
(1)①材料一说明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②材料二说明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③材料三说明人民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完善;人大代表构成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表明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2)①国体与政体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健全的政体对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有着重要的作用。
②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根本准则的直接体现。
③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并保证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的实现。
(3)①这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客观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工农联盟是我国国家政权的基础,农民阶级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力量。农民工是来自于农村的新一代产业工人。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农民工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巩固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解析
本题考查对我国国体、政体以及国体与政体的关系等知识的理解。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政体即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懂得了这些道理,也就不难回答出本题的内容了。
举一反三
  《庄子•齐物论》提出“齐是非”和“是非莫辨”的思想。庄子说:我和你辩论,你胜了我,我果真就错了吗?我胜了你,你果真就错了吗?究竟谁对谁错,在你我两人之间是无法断定的。请第三者来,也无法断定是非。因为第三者如果持有与你我相同的意见,就没有资格断定;如果持有与你我不同的意见,也没有资格断定。
  你认为是非能够说清楚吗?怎样才能说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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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首相戈登·布朗说:“正是由于我在政治上的想法,我决定带领工党参加下一届(议会)选举。我们必须而且我们将会获胜。”
法国记者拉斐尔。巴凯出了一本书《马提尼翁府的地狱生活》,其中收录了12位法国总理的访谈,包括现任总理菲永。12位法国总理在谈话中将总理府描述成一个地狱般的世界,将总理的工作视为最艰巨的工作。法国总理在媒体面前常不约而同向公众大倒苦水。
(1)请分别对英国首相与法国总理的产生方式、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8分)
(2)请简要概括英法两国政体的共同特点。(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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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显著特点。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机构***选建议名单和国务院机构改革等文件和决议。通过这些文件和决议,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转化为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改革开放的新举措、促进和谐的新政策,展现出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美好前景。
材料二 为落实《监督法》,保障人民代表和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某市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规定,要求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包括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执法检查计划;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等。
(1)材料一是如何体现党的领导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的?(9分)
(2)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活动原则,该原则在材料二中是如何体现的?(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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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村的李某今年21岁,在本镇的食品加工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4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李某欲在镇里向吴某买下一间一室一厅的房子,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跟吴某签下合同付款买下并住了进去。同年10月,李某因车祸死亡。随后,其父找到吴某,认为其子与吴某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吴某返还钱款,遭到拒绝。次年2月,李某的父母再次就房屋问题欲找吴某时,却发现该房屋已被郑某入住。郑某说吴某年前已将该房卖给了他并拿出了产权证明,原来李某买此房屋时并未跟吴某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李某向吴某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6分)
(2)本案中的房屋究竟归谁所有?李某的行为对我们有何启示?(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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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运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辩证关系的原理,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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