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革命
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1] 也称议会君主制或立宪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
光荣革命孟福尔议会
1263年,英王亨利三世无视《大宪章》,指定亲信取代具有否决权的15人会议。国王同贵族之间以及贵族内部出现纷争,以S de孟福尔为首的贵族反对派在内战中获胜,他于1265年在威斯敏斯特宫召集会议,出席的除循惯例有僧俗贵族外,还有每郡2名骑士代表、每大城镇2名市民代表,史称“孟福尔议会”(见金雀花王朝)。一般认为这是英国议会的开端。
爱德华一世
1295年,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为筹集战费又召集议会。其成分同前一次议会,约有400余名议员出席。此后议会仿此例经常召开,这次议会有"模范议会"之称。由于贵族议员和市民、骑士议员的利益、要求各不相同,经常不在一起开会。
中世纪时期
从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以后,下院权力不断扩大,到15世纪末,已有提出财政议案权和法律议案权。但总的说来,中世纪时期的议会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
都铎王朝后期,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同代表资产阶级、新贵族利益的议会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化。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权利法案》
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迎立信奉新教的荷兰执政威廉和玛丽同时登位。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于1689年召集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给王权以很大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是信奉英国国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专制君主为受宪法约束的立宪君主所取代。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
逐步确立的过程
随后议会又制订了《叛乱法案》,规定平时国王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而且这支军队只能保持一年。为了防止国王排斥议会而独断专行,保证议会能定期召开,议会在1694年制订了一个《三年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英国议会在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英国国王的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英国国王必须加入英国教会;同时,还对国王的其它一些权利作了明确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的实施,使议会权力超过王权,国王“统而不治”的君主立宪制更加不可撼动。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在18世纪时,国王还能运用手中的实权,恩赐官职,笼络保王势力,以后,王权逐渐削弱。到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期间,王权大大衰落。法律赋予英王的权力,实际上都是通过议会和内阁去行使,王权成为象征性的。君主必须根据议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君主名义上是世袭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
就法律地位而言,君主可以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拥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权力。实际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依宪法而治的君主。其存在主要作为国家的象征。
在对外交往中,君主代表英国;英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民效忠的对象,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现在位女王的头衔全称“天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她的其他领土及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护教者伊丽莎白二世”就表明英王的权力;
在日常政治生活中,英王(女王)具有被咨询权、支持权和敬告权;英王(女王)作为英联邦首脑,还起着维系英联邦纽带的作用。
虽然如此,英王仍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作为国家的象征,英王可以在维护国家团结、调解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作用,或就内政、外交问题提供可资参考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也还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力。
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
光荣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统治确立,推翻了君主专制,议会的权力大增,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限制国王权力的法案。其中,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影响最为深远。《权利法案》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这样,封建时代的君权神授遭到否定,君主权力由法律赋予,受到法律严格制约。
议会君主制政体的权力重心在议会。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表面上,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形式。
英国议会实行两院制,上院议员不经选举,由各类贵族组成,故上院也叫贵族院。上院议员有1156人(1980)。下院选举产生,贵族不得竞选下院议员。下院任期5年,届满全部改选。下院有议员635人(1980)。
在1832年改革以前,议会选举制度十分混乱。从中世纪延续下来的一套旧选举制度没有改造,议会为一小撮贵族寡头操纵,议员或是由控制选区的特权人物指派、赠送,或是靠恫吓或贿赂选民当选,完全不是民主选举。1832年进行了第1次全国规模的议会改革,调整了选区,取消一部分贵族操纵的“衰败选区”,补充或分配给新兴工业城市以议员席位;整顿了选举的财产资格。使工业资产阶级的代表得以进入议会,大大加强了在议会中的作用,为工业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1867、1884年又一再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1872年,议会通过秘密投票法,使选民能够自由表达个人意志;1883年通过取缔选举舞弊法;1885年,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确定按人口分配议席的原则。通过19世纪中期议会这一系列的改革,资产阶级争得政治统治权,打击并排挤王权和贵族对议会的控制,使议会下院成为表达资产阶级意志的最高权力机构,促进了议会民主。20世纪以来,选举权不断扩大。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规定,凡年满18岁以上没有被法律剥夺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享有平等选举权。又规定,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男女臣民(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经所在选区两名选民提名、8名选民同意者,可登记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一般由参加竞选的各党派提出。
议会的职权主要由下院行使。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另一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英王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从18世纪初叶以来,英王从未行使过否决权。
议会的财政权由下院行使,实际上议会对财政起不了监督作用,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
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议员有权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询;有权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最后,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这是对政府监督的最重要手段。在如果不信任案通过,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议会君主制所确定的议会至上原则,在19世纪中期确曾一度成为政治生活的现实。从19世纪末叶以来,随英国政治制度渐趋保守,议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下降。国家权力的重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即新教徒)
这意味着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评价
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立宪君主制优于专制君主制,但共和制又优于立宪君主制,比如历史学家刘宗绪、刘祚昌、唐德刚等都反对简单地把君主制与封建残余等同,认为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君主立宪制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可能更大。
比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进入21世纪的中国,对传统的君主制有了一个新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应该从人文的角度重新定位君主制中君主在国民中的精神领袖作用,摈弃封建残余的不当说法。
简要概括:英国君主立宪制是以代议制为基础,以责任内阁制为核心的。英国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平常仅仅扮演仪式性的角色,实际最高行政首长是首相。
英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新航路开辟以后,从欧洲、美洲和非洲等地的交通往来日益密切,世界开始连成一个整体;欧洲大西洋沿岸工商业经济繁荣起来,促进了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新航路开辟以后,欧洲主要商道和贸易中心从地中海区域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国人利用有利的位置拓展对外贸易、进行殖民掠夺,为英国积累了巨额资本,推动了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促使英国出现了新兴资产阶级和从事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新贵族。17世纪时,斯图亚特王朝的封建统治严重阻碍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1642年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召集议会开会,议员们对国王的独断专权进行猛烈的抨击,要求限制国王的权利。1642年,国王讨伐议会,内战爆发,议会打败国王军队。1649年,查理一世被推上断头台,英国成立了共和国。共和国时期,克伦威尔担任“护国主”,实行有利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策,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克伦威尔去世后,查理二世复辟。1688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联合反国王人士发动宫廷政变,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完成。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开始确立起来。英国资产阶级通过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为发展资本主义扫清了道路。18世纪中期,英国商品越来越多地销往海外,手工工场的生产供不应求。为了提高产量,人们想方设法改进生产技术,促使人们将工场手工业发展到大机器生产,于是18世纪60年代爆发了第一次工业革命,使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重要阶段。期中,瓦特发明了改良蒸汽机,1785年以后,瓦特的改良蒸汽机被广泛应用。人们利用蒸汽机提供的动力带动机器,进行生产,极大地促进了大工厂生产的发展,从此,人类进入了“蒸汽时代”。1840年前后,英国大机器生产已经成为工业生产的主要方式,工业革命完成。17世纪以后,英国走上了殖民争夺的道路。它相继打败竞争对手西班牙、荷兰和法国。到18世纪后半期,英国在世界各大洲建立了殖民地。英国通过在殖民地的殖民侵略,掠夺了无数的财富,发展国内经济,积累了巨额资本;同时,这些殖民地也为英国工业生产提供了巨大的海外市场,进一步刺激了工业的发展,促进英国迅速成长为资本主义强国。19世纪上半期,英国已有长足发展,成为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开辟国外市场、推销工业品、掠夺廉价的工业原料,英国把侵略矛头指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中国作为他们扩大海外市场的目标。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①②③ |
A.规定了法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
B.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C.否定了法国封建的等级制度 |
D.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 |
A.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的 |
B.任何权利都是神的赏赐 |
C.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
D.国家最高权力来自人民 |
A.①②③ |
B.②③④ |
C.①③ |
D.②④ |
A.①②③ | B.①④ |
C.①③④ | D.②③④ |
A.决定了总统制的政治体制 | B.规定人民享有一定的权力 |
C.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 D.依据了孟德斯鸠的启蒙思想 |
A.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
B.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结社等自由 |
C.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D.实行责任内阁制 |
A.皇帝 | B.总统 | C.官员 | D.国民全体 |
A.有利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 B.为资本主义自由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
C.有利于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 | D.为实现财产的国有制提供法律依据 |
A.《权利法案》 | B.《独立宣言》 | C.《人权宣言》 | D.《法典》 |
A.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 | B.反对君主专制的需要 |
C.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需要 | D.保护私有财产的需要 |
A.是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民主权利 | B.确定了民主共和政体 |
C.临时大总统没有权利 | D.否定了君主专制政体 |
A.袁世凯篡夺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孙中山出走海外 |
B.帝国主义干涉,南京临时政府内外交困,被迫解散 |
C.推翻帝制封建立共和国,但未完成革命任务未改变中国社会性质 |
D.革命阵营中的立宪派与旧官僚向革命派进攻迫使孙中山辞职 |
A.实现了国民一律平等 | B.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政体 |
C.确立了民主共和国的法规 | D.结束了封建统治秩序 |
A.①③ | B.②③ | C.①④ | D.②④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
B.《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件 |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第一次中央人民政府会议上制定的 |
A.以反帝反封建为革命任务 | B.代表了近代化的方向 |
C.由无产阶级领导 | D.走上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 |
A.①③④ | B.②③④ | C.② | D.②③ |
A.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
B.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有权选举临时大总统 |
C.参议院有权弹劾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 |
D.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
A.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 B.民者,国之本也; |
C.主权在民 | D.民贵君轻 |
A.①③ | B.①②③ | C.①④ | D.②③④ |
A.《资政新篇》 | B.《共同纲领》 |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A.否定君主专制政体 | B.实现国民一律平等 |
C.确立民主共和国的法规 | D.结束封建统治秩序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B.《中华民国约法》 |
C.《中华民国宪法》 | D.《共同纲领》 |
A.建立中华民国 | B.规定民主共和政体 |
C.否定君主专制制度 | D.确立资本主义制度 |
A.①② | B.①③ | C.①②③ | D.①③④ |
A.都主张反对封建专制制度 | B.都反对压迫,要求平等、自由、民主 |
C.都反对殖民压迫,实现民族独立 | D.都要求建立起资产阶级的“法治”社会 |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③④ |
A.标志着法国大革命任务顺利完成 |
B.成为美国制定《独立宣言》的理论依据 |
C.宣告了法国民主共和制度的确立 |
D.以法律形式否定了王权、神权和封建特权 |
A.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C.宣扬人生来是自由的,权利是平等的 | D.体现摧毁君主专制和封建等级制度的思想 |
A.(1)(2)(3) | B.(2)(3)(4) |
C.(1)(2)(4) | D.(1)(2)(3)(4) |
A.《人权宣言》 | B.《权利法案》 | C.《1787年美国宪法》 | D.《拿破仑法典》 |
A.自然法律和政治理想 | B.政治平等和自然权利 |
C.不平等的政治隶属关系 | D.自然法和造物主的恩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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